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亳州关于恢复部分医疗机构诊疗活动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3-07-06 17:44:02

内容来源:互联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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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简介

各县区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为进一步解决群众基本医疗需求,即日起有条件开放部分医疗机构诊疗活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从2月27日0时起,全市个体诊所(口腔诊所除外)、社区卫生服务站、门诊部恢复诊疗活动。二、所有恢复诊疗

各县区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应急指挥部办公室:

为进一步解决群众基本医疗需求,即日起有条件开放部分医疗机构诊疗活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从2月27日0时起,全市个体诊所(口腔诊所除外)、社区卫生服务站、门诊部恢复诊疗活动。

二、所有恢复诊疗活动的医疗机构严禁诊治和截留发热患者,若发现有发热、呼吸道感染、腹泻等症状及相关流行病学史的就诊病人,一律劝导到指定的发热门诊就诊,并立即按要求报告。

三、恢复诊疗活动的医疗机构接诊患者时必须做到一人一诊室,并保证所有就诊患者均佩戴医用口罩。

四、所有恢复诊疗活动的医疗机构暂不开展输液服务。

五、所有恢复诊疗活动的医疗机构必需配备一定数量的防护物资,包括:医用外科口罩、一次性医用口罩、医用橡胶手套、消毒剂/酒精、电子体温计等防护用品。

六、各县区卫生健康行政执法人员要加强恢复诊疗活动的医疗机构的监督巡查,对违反本通知规定的,一律予以关停处理;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严格追究医疗机构相关人员责任。

举报电话:5625006。

亳州市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应急指挥部办公室

2月26日

亳州新型肺炎情况